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银行存款拒付 存款者告银行获法院支持

2016-12-15 15:39:30 来源 : 理财要闻齐鲁晚报(济南 编辑 : 亭亭

银行存款银行理财,这是我们生活中一定会遇到的事情,可你知道所有银行前几名是那几个银行吗?银行卡有什么新的规定?在银行取钱会遇到怎样的困难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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齐鲁晚报12月14日讯 (通讯员 安兆宝 孙勇 记者 张焜) 青州一家商务公司在某银行开立了单位基本结算账户,后来该公司因故被吊销了营业执照,也丢失了法定代表人印章等手续材料。银行方先后以法定代表人印章丢失、《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》规定等,拒绝向商务公司支付32万多元账户资金余额,被告上法院。14日,记者从青州法院了解到,法院判决银行支付全部资金。

2010年8月,青州某电子商务公司在某银行开立了单位基本结算账户,后来由于未进行企业年检,商务公司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了营业执照,也就不能再从事相应的经营业务。截至2014年12月,商务公司的单位基本结算账户内资金余额为32余元。

此后,因保管不善,商务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、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、开户许可证正本及法定代表人印章丢失。2015年9月至2016年4月,商务公司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,宣布上述证照即印鉴作废。

2016年,商务公司向银行提取其账户资金时,银行告知商务公司,其账户已由正常账户转入久悬不动账户,因商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印章丢失,银行拒绝向其支付上述款项。后商务公司申请变更预留的法定代表人印章,银行又依据总行制定的《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》规定,要求商务公司应出具开户许可证、营业执照正本等证明文件,但商务公司上述文件已经丢失,且营业执照已被吊销,无法办理预留的法定代表人印章的变更业务。在多次协商未果之后,商务公司于今年7月以银行为被告诉至法院,请求判决银行向其支付上述款项。

青州法院经审理认为,商务公司以客户身份将其款项存入在银行开设的账户后,双方之间就该款项便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。银行既负有保障客户账户资金安全的义务,也负有在客户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合同规定的支取手续时,及时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。在已经确定账户内资金系商务公司存入的情况下,银行即负有依请求向商务公司支付相应款项的义务。最终法院判决,银行向商务公司支付资金32万多元。

该案办案人员告诉记者,存款自愿、取款自由,是国务院《储蓄管理条例》规定的储蓄机构办理储蓄业务的基本原则,而《商业银行法》也规定,商业银行应当保证存款本金和利息的支付,不得拖延、拒绝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。由此可见,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查封、冻结等特别情形外,储户(包括单位储户)可以在储蓄机构营业时间随时提取存款,而不受储蓄机构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额外限制。本案中,银行所依据的《人民币单位结算账户预留印鉴管理办法》系其单方制定的文件,而非法律法规,只能作为内部管理规范,即使对外进行了公示或向客户作出了明示,也不能对客户产生法律约束力。

此外,在法律上,银行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公司法人,与客户之间系地位平等的法律关系,本案商务公司在与银行订立储蓄合同时,并未约定缺失法定代表人印章可以作为银行拒绝支付的事由,因此,在存在明确的储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,银行也不能以这一合同之外的理由,而拒绝履行向商务公司支付款项的合同义务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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